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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方音像败诉“决战关东”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32 贵州都市报

  将与本案另外几个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9万元

  金黔在线讯 抚顺电视台及沈阳电视台状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等发行电视连续剧《决战关东》存在侵权行为(本报曾作报道),日前,贵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方音像出版社及其他几个本案的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书面道歉,一次性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共计9万元。

  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定:抚顺电视台、沈阳电视台、通化电视台和青岛市委宣传部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关东魂》。2005年8月,通化电视台与中电公司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2005年8月12日,中电公司将《关东魂》的使用权转让给广州先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转让的载体包括VCD、DVD、VHS等,但不包括电视播放权。2005年8月20日,先行人公司委托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关东魂》。东方音像出版社在市场上发行VCD光碟中,将《关东魂》更名为《决战关东》,14集变成17集,并且添加了字幕。

  为此,两原告将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列为被告,将广州先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全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化电视台列为第三人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通化电视台不能证明将使用权转让给中电公司的行为获得合作者抚顺电视台、沈阳电视台的同意,所以通化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中电公司、先行人公司和东方音像出版社知道本案所诉电视剧系合作作品,在没有审查其他合作者是否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就将使用权再次转让,委托他人出版、发行或者出版、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主观上存在着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者:谢培松 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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