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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见五版),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据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慎重,在经过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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