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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怠于服务无权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胡新华 因自家地漏反味儿物业公司不予理睬,杨女士一气之下拒绝再交物业费,并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追索4976元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同样数目的滞纳金。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女士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怠于提供服务,其追索滞纳金的诉求被驳回。

  2003年12月8日,杨女士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杨女士的一套住房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对房屋的自用部位进行维护、小修、服务与管理,同时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交费时间进行了约定,“如甲方(杨女士)无故拖欠应缴费用,乙方(物业公司)有权每天加收欠费总额1%的滞纳金”。从2004年12月起,杨女士停止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今已欠费4976元。为此,2006年6月,物业公司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杨女士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4976元。

  案件审理中,杨女士提出自己之所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据杨女士反映,其房屋室内地漏反味儿严重,其曾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但物业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一审法院判决后,杨女士因不服法院判决其交纳滞纳金的判罚上诉到二审法院,同时提出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赔礼道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杨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虚心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因此,物业公司要求杨女士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但根据法院的调查,杨女士家的地漏确实存在反味儿问题,而物业公司不仅没有修理,却称其毫不知情。业主两年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却对拒交原因毫不知情,不合情理。考虑到杨女士并非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杨女士按拖欠费用的一倍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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