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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与体制垄断的因果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46 国际在线

  作者:马红漫

  自从“治理商业贿赂”成为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来,各系统的反商业贿赂行动陆续展开。据报道,近14个月,我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万多件,涉案金额37.66亿元。(新华社12月28日)

  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日渐普遍,且手段越发“隐蔽”。对此,遏制手段必当从重从严。但是从现实执法情况来看,不仅针对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甚至对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都有异议。近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就称,在卫生行业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消息一出,公众哗然。

  况且,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都属于事后监管,即使概念定义清晰、执法严格,也只能达到一定警示作用,而无法从根本上断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冲动。任何社会弊病的背后都有其产生的本源,要从根本上遏制商业贿赂还须从根源抓起。产业经济的分析体系认为,产业竞争结构决定产业内企业的行为,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单纯从行为约束,实为本末倒置,这也正是商业贿赂屡禁却不止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如果处于公平地位,买卖达成你情我愿,否则就一拍两散,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自然也可大大减少商业贿赂行为。可见,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差异悬殊。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规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这也正是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全球经济发展难题的根本原因。

  我国商业贿赂的“重灾区”集中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这些“重灾区”或行政色彩浓郁、或垄断格局霸市,从而奠定了商业贿赂滋生的温床。在这些领域,一些企业或者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赋予的垄断地位,取得了强大的市场优势,获得了远高于交易另一方的市场话语权,在这种情势下,处于绝对弱势的交易方为了取得交易的成功,就往往会付诸商业贿赂。

  所以,严查死堵固然可以打击商业贿赂,而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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