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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追讨祭奠权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6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杜文育通讯员齐光辉

  本报许昌讯12月26日,禹州市法院对“母死不报丧,妹告兄上公堂”一案(本报曾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魏春德、魏德亮未将母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原告魏玉平、魏玉枝,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权,判决兄长向姐妹俩赔礼道歉。

  今年9月15日,魏氏兄妹的母亲去世,魏春德和魏德亮没有告知妹妹魏玉枝、魏玉平。魏玉平、魏玉枝认为,兄长的行为已侵犯了她们对母亲的祭奠权,于是向禹州市法院起诉。

  鉴于法律对二原告起诉的所谓“祭奠权”、“悼念权”、“送终权”等没有明文规定,该案又涉及民俗习惯等,禹州市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12月7日,禹州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亲去世,其子女为其举行葬礼,悼念、祭奠死者,既是我国传统行孝的一种形式,也是向公众传递信息,引起公众对死者和其子女们进行社会评价的一种形式,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社会公德的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原告行使祭奠其母亲的权利,有悖于善良风俗,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造成原告精神和声誉上的损害。鉴于被告魏春德曾多次向原告道歉,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魏德亮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当面口头或者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原告要求在市级报刊上赔礼道歉和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此案的审判长张华伟认为,以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决定子女是否参加葬礼悼念死者,有违民间习惯,且允许死者的部分子女来评价另一部分子女是否尽了赡养义务,决定是否让其参加葬礼,也有失公允。

  线索提供连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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