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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楚地有材:自主定价是业主自治权的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王则楚

  广东省物价局昨日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根据新规,别墅和已成立业委会后的小区,不再受政府限价约束,而将采取市场调节价,由业委会和它所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商定(见今天本报)。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务院第379号令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的核心,它是在物业管理中实行业主自治的基石。

  物业管理谁都清楚它是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有偿服务,在市场里,是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出售其物业鼓励的服务,有买有卖、讨价还价是必然的。这是双方作为市场买卖主体的体现。如果不能让买方自行选择向谁买、以什么价格买,那么这个市场就不完全,它是卖方市场,买家在这样的市场是没有自治权的。在我们的物业管理市场,只要不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约定收费价格,那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强买强卖,独霸市场。它定价、它收费,它是不会去理睬业主的自治权的。

  因此,有市民担心由于《通知》的出台,物管费不受约束后,会进一步高涨,说不定会出现“天价”物管费。这样的担心是有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坚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公共物业的产权归属业主,要坚持由业主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坚持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只有这样,业主才可以维护自己的物业的业权不被侵犯,才可以分解物业管理的任务,更多地直接委托专业化的公司来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才可以自主聘请保安队伍,不致使它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对付维权业主的打手。

  也有市民担心,即使业委会成立了,但涉及收费问题,要与物管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也比较难,可能因此造成更多纠纷,要是物管公司坚持说自己服务好,要收5元/平方,这怎么说得清呢?

  这种担心也是有根据的,但只要我们坚持一条,没有前面所说的选聘、订立的合同,就不能容许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不容许物业管理企业强占物业管理市场,不容许它强占公共物业开发利用的收益。我们可以据理力争。

  所有的前提是成立业主自己的委员会。为了每个业主的利益,为了建设和谐社区,我们每一位业主都要关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积极参加业主大会,选举好代表自己的当家人。决不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去操纵业主委员会,如果操纵了,约定了明显比提供的服务高得多的价格,突破了物价部门的指导价,可以向政府反映,没有得到政府批准就强行收费,就要坚决罢免这样的业主委员会。

  同时,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各级政府要负起这个责任,帮助老百姓实现在物业管理上的自治。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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