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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邱兴华死刑缺乏自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25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陕西省高院12月28日上午9时在安康市中院再次开庭,宣布维持安康市中院对邱兴华案的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对邱兴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就此,关于邱兴华案的所有纷争,在枪声中都被现实地终结。但我仍然要说:对邱兴华案的判决是缺乏自信的判决。

  关于邱兴华案的争执并不在于他杀人的事实部分,而是集中在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这一点上。解决这一争执是非常简单的技术问题,只要进行一次鉴定即可。中国的精神病学并没有糟糕到无法承担这一鉴定的地步。但无论人们怎么争执,无论邱兴华家属和律师如何提出鉴定要求,陕西法院只是闭目塞听,似乎与己无关,坚持不予鉴定,不做唾手可为的事情。陕西法院在坚持不鉴定上好像意志特别坚定,但实际暴露出来的是严重缺乏自信,害怕万一鉴定结果是邱兴华属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将会陷入不知道如何应付判决的局面。

  舆论对邱兴华案的主要倾向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几位精神病学家对邱兴华的行为提出了疑问,但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坚持认为邱兴华只是变态人格,并公布了给邱兴华做的两份问卷部分内容,以向公众证明自己的观点。不管两种观点哪种正确,既然有了疑问,从死刑判决的司法角度,都应该在判决前采取绝对慎重立场,这种立场的绝对性是因为一旦判决死刑并执行,被判决并执行死刑者就不可能死而复生,万一属于错判,任何弥补都无法恢复其生命。这既是法理的要求,也是一种判决道德。对邱兴华案慎重立场的采取,唯一的技术问题就是进行司法鉴定。但陕西高院并没有采纳司法鉴定建议,并且从恰好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生效前四天宣布判决和执行来看,更有着避开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的嫌疑,透露出对邱兴华具有行为能力这一判断的信心不足。

  从我本人对刑事犯罪的了解来说,同样与李玫瑾教授一样,倾向于认为邱兴华具有行为能力,或虽然有一定的精神问题但杀人时应具有行为能力。陕西高院既然判决邱兴华死刑并立即执行,自然更应该坚定认为邱兴华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既然这样,为什么没有胆量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呢?为什么不更采取慎重的态度,延时至2007年1月1日后,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呢?唯一可以解释的,是陕西高院对自己的认定缺乏信心,不是100%认为邱兴华具有行为能力,而是只有90%甚至更低的信心程度认为邱兴华具有行为能力。

  在现有司法体制下,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当然是陕西高院的权利,但这样使用权利,主动显示判决信心不足,在这样一个影响巨大的案件上,对中国的判决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伤害则是深远的,虽然顺应了一部分民众和人士的情绪,但也鼓励了他们的理智欠缺。做一个司法鉴定就那么可怕吗?这将是个被引入法律课堂长期讲解的故事。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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