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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枪毙邱兴华:司法程序正义被判“极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26 南方网

  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新华网12月28日)

  至此,备受争议的“7·16”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盖棺定论。杀人犯伏

法可谓是大快人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整个刑事审判却绕过了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这道重要的司法程序。邱兴华案的最终判决,与其说是平定了民愤,不如说是重创了犯人的人权。与其说是打击犯罪的胜利,到不如说是法制改革进程的失败。与其说是维护了社会的正义,不如说是损害是司法的程序正义。因为在邱兴华被判死刑的同时,中国的司法程序正义也被宣判了“死刑”。

  所谓程司法程序正义,简单地说,即是在司法诉讼的过程中,要依法严格遵守法律审判的各个合法程序。只有符合了司法程序的司法判决,才是公正的司法判决。在邱兴华案的审判过程中,有很多的学者要求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先是有精神病医生刘锡伟为邱兴华案四处奔走呼吁,后有法学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遗憾的是,所有的努力,在传统 “杀人偿命”的伦理道德面前,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面前,都不堪一击。

  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时,绕开了联合国的合法程序,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授权,就直接对伊拉克发动袭击。所以美国对伊战争一直都被认为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同样,邱兴华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道邱兴华有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却不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显然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的,不利于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在邱兴华案中,有人认为,对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有的人认为,如果邱兴华因为有精神病而避开了法律的制裁则是对被害人的不正义;也有的人害怕在鉴定过程中会出现腐败现象,加大了审判的复杂性。其实,每个人的顾虑都是合理的。然而,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不应该只把目光仅仅盯在一个死角。而应站在法制和正义的高度上看待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况且其他的各种顾虑也不应该成为拒绝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理由,鉴定与否,是法律赋予犯人的一项权利,不因为他是犯人就要对其行为进行剥夺。况且在二审之前,在没有对其惊醒精神病鉴定之前,严格地说,他还不是罪犯,最多只能说是杀了人的嫌疑人而已。邱兴华一案反映的是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弊端,就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公开信》上所说“我们关心的不是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而是认为必须有这么一个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也正如刘锡伟所说,“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个人在奔走”。司法程序的正义关乎每个人的权利,既是我国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亦是对犯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司法程序正义得到保护和实施后,受益的将不是某个人,而是整个社会,是社会上的所有人。

  被人们称为“世纪审判”的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一案即是司法程序正义的最好体现。本案审理结束后,在美国做出的一份民意测验中,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其二,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在深思之后慎重的点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与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宪法理念、公民权利理念有不可分割的关联。美国的公众认为:罪犯带来的危害比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带来的危害要小的多。他们宁可放掉一千个罪犯,也不愿意看到一个无辜者被判有罪。

  与美国的审判相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不说让人遗憾,遗憾的并不是结果,而是过程,更是法治精神。邱兴华被死刑,其有没有精神病已经无从得知了,然而其诉讼程序的缺憾却是每个人有目共睹的。在我国一直提倡的“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的审判,离现代真正的法治精神又岂只万里之遥?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改革进程的又一败笔,至此,中国的司法程序正义被判了一次“死刑”。但笔者希望这是“死缓”。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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