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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不设排污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57 南方新闻网

  饮用水源保护区不设排污口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昨起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一旦突发性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居民用水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昨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

—广东人大之窗(http://www.rd.gd.cn)登出,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确定备用饮用水源;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准设排污口、建养殖场以及严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等等。

  条例明确规定,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和陆域可以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政府可以征用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给区内原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偿。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都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根据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供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备用饮用水源必要时可以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条例还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的一系列行为和项目(详情可登录http://www.rd.gd.cn查看),如有相关意见可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fwb@rd.gd.cn,传真(020)87773151。

  医疗垃圾不能当废品卖

  又讯(记者田霜月)医疗垃圾不能再当废品卖!昨日《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广东人大之窗(http://www.rd.gd.cn/)全文登出,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医院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理,还要登记备案。这有可能堵住一次性针头等医疗垃圾回流市场的“黑洞”。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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