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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管费”业主物管商量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57 南方新闻网

  省物价局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明年2月1日起执行

  住宅“物管费”业主物管商量定

  本报讯(见习记者吴旦颖通讯员高诒茜)记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把业委会成立时间作为物业收费的分水岭,对前后期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强化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管理等规范。

  据了解,《通知》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重点对如下四方面做了规范:

  一是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将2004年起执行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强化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管理,提出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必须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的新要求,保障业主知情权。

  三是重申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超过政府规定指导价定价的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条件及其标准的制定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

  四是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收费行为。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装修期间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市场调节价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但对于尚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按什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部分小区业委会比较混乱存在多个业委会或业委会由物管公司自行选出的情况,目前到《通知》执行还有一个调整期。省物价局表示,具体的解释工作将会在稍后统一答复。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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