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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餐饮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0:3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昨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获悉,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占用河面经营餐饮、娱乐设施。如果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最高可罚10万元。

  社会各界人士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件网址fwb@rd.gd.cn,传真(020)87773151。

  水源区禁设餐饮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下列项目:向陆地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口;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占用河面经营餐饮、娱乐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区内排剧毒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放射性、酸碱类物质和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如果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违反该项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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