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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主不能成剥夺少数人权益的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1:25 南方网

  阿秋在广州番禺大兴村租种的40多亩土地中,有10多亩要被地铁施工租用3年。施工方给出了每平方每月3元的补偿高价,算起来有七八十万元。阿秋暗自高兴,但不料大兴村委会以村民会议决议为由,强行按全村人口平分了租金。阿秋万般无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就可以牺牲个别人的权益(据《南方农村报》)。

  就法律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

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阿秋租种大兴土地,其实已经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地铁施工占用,其实是阿秋将土地转租给施工方,依据法律规定,租金应全部归耕主所有。村委会强分租金显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其违法性不言而喻。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许多农村地区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产生了一个误区:在解决村内问题时,争得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决策和举措就天然具有了合法性。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农村通过村民票决的形式,剥夺了外嫁女的集体分红权利;一些地方不顾个别村民的反对,强行单方面与村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某个群体的利益或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同样保护像顾辉这样“少数派”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外,将少数人的利益置于多数人的审判之下,尽管打着民主决策的幌子,却依旧掩盖不住其邪恶的本质:为了追求其所谓的“正当结果”,将牺牲少数人利益这种不法的行为,变成了冠冕堂皇的公开活动,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阿秋面对一个人与全村500人的较量,自然万般无奈,力不从心。但法律可以为弱者撑起保护伞,建议权益受损的阿秋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当地干部群众上一堂生动的民主与法治课。(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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