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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先贪后捐,捐款定为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2:00 光明网
杨兴俊

  “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12月20日下午,新田县法院法官向文建茂宣读了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文低头不语,在判决书上签了字。至此,本报持续关注的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尘埃落定。(2006年12月23日搜狐网转自潇湘晨报)

  报道称,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对于文建茂反复

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院认为,原检察机关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是因为文收受李元广的3500元贿金,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交教育局机关财会室;文建茂通过谢德庄收受李井顺、李太顺的7500元贿金,因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未予认定。此外,永州市中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无论是理论界、舆论界,还是政法界,早就有关于“贿款公用”该不该从宽处罚问题的争论,而且持反对意见的居多。但是,此前的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中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2006年9月4日TOM新闻转自国际在线)还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与上司罗耀星共同受贿1162万元,自己分得455万元,鉴于其中232万元被用于单位公务消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被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自首、检举他人、将相当数额的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以及退赃等情节,判处蔡汉港有期徒刑11年。(2006年12月22日人民网转自《中国青年报》)

  我国新刑法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含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主体实施了受贿行为,就构成受贿罪,而不论他是因为什么受贿,如何受贿,以及贿款用于何处。换句话说,受贿款是否用于公务消费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应该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更不能成为某些犯罪分子企图“逃脱制裁”的借口。修订后的新刑法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事实上,本文开头所提案件的裁决,不仅令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也为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借鉴意义,永州中院此举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大凡贪官都是比较狡猾的,他们往往一边疯狂地“敛财”,一边巧妙地“伪装”。如果在“贿款公用”问题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定标准,势必会给一些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使他们存在某种“侥幸心理”,而如果我们的司法界一味地在“贿款公用”问题上替犯罪分子“说情”,则会更让广大老百姓感到“寒心”,也会给人一种司法公正难以维护的感觉,使人们对法律的尊严失去“信心”,更不用说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了。

  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是不应该有同情心或手软的。所有用权者,都必须始终牢记,权力是应该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应该是拿来为贪官开脱的。如果谁在用权问题上出现不公、不正,人民群众是坚决不会答应的。笔者作为一介草民,只想大声疾呼:还群众以公平吧,不要再拿国家和人民利益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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