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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口香糖”被判消费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23:48 华夏时报

  法律博士质疑“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将得到乐天公司和超市的赔偿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法学博士李刚买了一瓶经“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后,将生产商乐天公司诉至法院。昨天,法院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商赔偿李刚8.9元。

  去年9月16日,李刚到家和物美公司开设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花8.9元购买了一瓶“乐天木糖醇”。瓶子的外包装上,印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标志及相关文字。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认证资质,属非法认证。为此,李刚将生产“乐天木糖醇”的乐天公司、主管“全国牙防组”的卫生部及物美大卖场家和店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双倍赔偿。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将李刚起诉卫生部的部分先行裁定驳回。

  法院认为,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行政法规于2003年就开始实施,而乐天公司2004年仍接受“全国牙防组”的非法认证,直至李刚去年购买“乐天木糖醇”时仍在产品中使用该标志,致使消费者容易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任而产生误解。

  法院认为,李刚的索赔要求,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但涉案的口香糖已被李刚吃掉,法院一审判决乐天公司及超市赔偿李刚8.9元。

  ■链接

  法院建议审查牙防组

  案件审理期间,朝阳法院曾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对“全国牙防组”这一非法人专家咨询性组织,在不具备认证权力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的收费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全国牙防组”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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