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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可以改革 但邱兴华不该同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0:18 红网

  邱兴华,一个杀了11人的杀人犯。然而,社会竟然仅凭通过媒体所掌握的信息,而对他产生广泛的同情,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一个悲哀。邱兴华被执行死刑后,竟有论者以“邱兴华,你死得不明白了”、“媒体帮了邱兴华的倒忙”言论公开发表;而在时评博客里以及其他网络形式里,更有许多言论对陕西法院表示不满,为受到从重从快处决的邱兴华鸣不平。

  社会同情邱兴华,是从五位法学家的公开信开始。12月11日贺卫方、何海波等五法学家在网上发表公开信,请求司法部门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而有关该不该对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引起争论,媒体开始为邱兴华存在精神问题寻找各种证据。具体到邱兴华案该不该进行司法鉴定,司法应该采取法院主导下的鉴定体制还是当事人主导下的鉴定体制,这是两码事。前者是个个案问题,后者则涉及到一个司法领域的改革。

  有关邱兴华该不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在五位法学家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之前,法院已经有了结论。在辩护之处,律师已经为邱兴华从精神病上做了辩护,并搜集了相关证据,只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而已。连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被法院采纳以及当事人否认精神病的情况下,五位法学家再次提出申请鉴定的建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更何况,五位法学家的建议只是基于二手信息——媒体的报道和网络传播的信息。

  其实,五位法学家提出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推动司法改革,即由现在法院主导下的鉴定体制,改为由当事人主导下的鉴定体系,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跟邱兴华该不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实是两个问题,而更不该是邱兴华因此获得同情的理由。但这一牵涉司法改革的争论,却已经远远偏离了其目的,进而演变成为社会和舆论对邱兴华的同情,确切地说,对一个连杀11人的杀人犯的同情。

  有关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这些只是司法领域内改革与否的问题,这本身具有极其专业性,而且两种鉴定体制是目前司法鉴定的两种存在而已。对于不了解背景的社会公众来说,如果把这一争论公开发,并在大众传媒上广泛传播,客观上引起社会舆论的盲从。而现在,人们又习惯一种思维:遇上恶性事件,就一定为其找个理由,就像一个学生自杀就一定要追究反思教育制度一样,这是其一;其二,对于恶性的案件,一定要从中发现点什么,最好能推动改革什么的。这在邱兴华案上体现特别明显。

  邱兴华已经伏法,五位法学专家提出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问题,仍旧回到司法改革内。但一些人非常想从邱兴华案中发现点什么、推动点什么的人又出现了。对于从快从重处决邱兴华,有学者提出死刑犯的如告别权问题。告别权仍是涉及到司法改革。让人不解的是,难道直到邱兴华案,学者才发现这一问题吗?同样,难道直到邱兴华案,五位法学家才忽然觉得鉴定体制应该改革吗?显然不是。

  不管是告别权,还是鉴定体制,该不该改革,法学家们早就知道。但现在,却因邱兴华案提出来,尽管容易引起广泛关注,但也容易起到负面效应,让公众对一个杀人犯产生同情——相比被邱兴华杀死的11人来说,到底谁更应该被同情?为何这个基本的正义被社会忽视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推动司法改革当然没问题,但对于我们来说,不能因为要推动司法改革,就对一个连杀11人的杀人犯报以同情——这对社会正义、对受害者,都是不公平的。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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