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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 先救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2: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法律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

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专门规定了“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立法禁止变相体罚

  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但“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仍不时见诸报端,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国家采取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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