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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合同”起纠纷 新乡七旬老翁状告“同居保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3:26 东方今报

  今报新乡讯 赵某年近七旬,身边却没人相伴,认识了她,他希望能一起相伴终老,可现实的诸多因素让他又不愿把所有的希望都投注在这份感情上。最后,他和她签了一份5年的合同,既是妻子,又是保姆。合同履行不到一年,同居保姆就“跑”了。2006年12月29日,七旬老翁赵某正式向获嘉县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保姆”继续履行合同并退回其支付的费用。

  赵某是新乡县人,退休干部。2005年9月份,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小自己10岁的王女士。两个人一见倾心,并相互许诺要与对方结婚。为了能早一天双宿双飞,在王女士办理离婚的那段时间,赵某鞍前马后,表现出很大的诚意。终于盼来了王女士离婚的日子,赵某一高兴,还出钱支付了王女士离婚时的480元代理费。

  随后,赵某和王某开始了同居生活。虽然希望能够厮守,可想到现在老年婚姻“成功率”并不是很高,赵某决定签一份合同来保障这份爱情。当年12月,和王某商量后,两个人签订一份劳务合同,赵某按月支付给王某400元的劳务报酬,王某按照合同约定,照顾赵某的生活起居,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王某违约,就将赵某支付的一切劳务报酬退回。

  本来以为万事OK,可赵某没想到,合同履行还不到一年,王某却在2006年7月不辞而别。赵某很伤心,觉得“保姆”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为此,他决定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其与“保姆”的纠纷。

  据悉,获嘉县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该院法官介绍,因为合同纠纷,状告“同居保姆”的案件,目前在我国司法界还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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