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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权合同条款岂能把法律当儿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6:00 光明网
蔡菊香

  王先生一年前进市区的一家五金加工企业当管理人员,单位当时在劳动合同中与他约定,月工资为2700元。但是,过了大半年以后,工资就被莫名其妙地削减至900元。王先生感到很郁闷,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讨个说法。没想到,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到的王先生工资被削减的原因,竟然是因为老板看着他不顺眼。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随意且大幅降低职工工资,加之又提供不出降低工资的相关证据,这场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官司,王先生获得了胜诉(12月24日《宁波日报》)。

  自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使许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了必要的保障。

  但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切实推行,并非会受到所有人的欢迎和拥护。比如一些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他们在对待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时,总喜欢找出各种各样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来掠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无辜侵犯。他们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有的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替员工上交规定的社会保险,有的甚至与员工订立所谓的生死合同,一旦出现工伤、工亡事故时,企业可以推卸掉所有的责任,由员工自己来承担苦果。对于这样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按理来说不会有几个人愿意接受,但是,在就业形势严峻、外来务工人员增多的情况下,为了求得自身的温饱,或者为了维持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孩子上学,赡养父母,住房、就医等压力下,不得不违心地签下这些带有明显不平等条款的合同,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近几年来,有关起于劳动合同的纠纷,采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向法院上告维权的人数在不断增多,说明法律在逐渐深入人心,劳动者中懂法知法的人数在增加,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是,强权合同条款还是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象这种“每月工作时间30天,没有休息日,”、“每日工资20元,加班工资包含在工资以内”带着明显违法色彩的强权合同,公然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简直是把法律当儿戏。

  在各项法制法规逐渐健全的今天,在劳动者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人员时,还是应该依法为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办理好各项用工必需履行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如果仅以追求最大利润、规避社保义务等为出发点,而把守法当成负累,那么,最后麻烦的必将是他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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