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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决邱兴华的程序之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7:5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据新华社西安12月28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8日上午就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对于邱兴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给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

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陕西省高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对这一结果,我们并不感意外,毕竟他残忍杀害那么多人。但难免遗憾之情,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事后所言:“如果正确的法律得不到贯彻,那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这里的“遗憾”,并非邱兴华案的判决结果,而是导致上述判决的法律程序,比如,从邱兴华家属到其辩护人,从法学家到有关精神病专家,纷纷呼吁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但最终没有实现。陕西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司法精神鉴定不予采纳”。

  笔者无意怀疑法院裁定的正确性,或许邱兴华真的没有精神病,我想说的是:究竟应用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这一裁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是依靠法官自己的推测,还是科学的司法鉴定?

  抛开司法精神鉴定不论,邱兴华案也不无程序之憾,面对如此迅疾的宣判、执行过程,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该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哪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但从宣判到执行枪决,不过区区几分钟。这其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地进行过,令人怀疑。

  再者,据最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也就是说,再等上三天多,该案就要收归最高法院核准。在这种背景下,陕西高院如此迫不及待地宣判执行,耐人寻味。人们要问:邱兴华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并且“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原载《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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