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个人房产交易各税委托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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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55 长沙晚报 |
本报讯(记者 黎铁桥 通讯员 志勇 马越)记者昨日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内五区和长沙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含住房和非住房)的个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环节,将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的西北角)代收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长、望、浏、宁4县(市)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的个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环节,各县(市)地税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涉及各税。 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指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人销售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或5%、1%)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综合税率为5.5%(县城、建制镇则综合税率为5.4%,其他的综合税率为5.2%);对纳税人的个人住房和个人非住房转让收入按1.8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由地税机关退税;对纳税人按应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交易中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将另行确定代征时间和代征办法。此外,外籍个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房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正当理由的,按市政府对外公布的最新政府指导价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