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暂住证的关键在于消除身份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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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55 国际在线 |
作者:葛剑雄 对于中国公民普遍性的权利,不能因为迁离户籍所在地而受到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调拨所需经费。 最近,10位河南律师上书中央,提出了关于暂住证的问题,表示“全国各地暂住证 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与此同时,有的城市宣布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所以非本地户籍人口都必须办理居住证,并将根据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提供不同的社会服务。如果不考虑暂住证或居住证制度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我认为关键还在于如何消除因为不同户籍造成的身份歧视。迁徙自由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享受的权利,但各国都实行对人口流动的登记和管理,不少国家要求流动或迁徙的居民在迁入地或定居地登记。有些国家虽然不需要办任何登记手续,但由于每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所以只要就业、领取薪酬、接受馈赠、纳税、买卖房屋、申领护照、出国、入境、考驾照、交通违章等,相关政府部门掌握得一清二楚,实际比自己登记还严密。 本来,无论哪里的中国公民都已领取身份证,如果到外地暂住只要凭身份证登记就可以了,不必另外用暂住证或居住证。但实际上,不仅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联网的身份证信息系统,而且由于法制尚未健全,要使流动人口自觉、及时在异地登记,还相当困难。这既不利于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使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获得可能的救助。等这两方面的条件改变了,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就应该取消。至于目前阶段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费用,我认为不是主要问题。当地政府的财政有能力负担,就应该免费。如果负担不了,只收工本费的话也要不了多少钱,绝大多数流动人口不会拒付。 要消除身份歧视,就要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领取者能充分享受公民的权益。对于中国公民普遍性的权利,不能因为迁离户籍所在地而受到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调拨所需经费。例如,学龄儿童不管迁入何地,都有权享受义务教育,政府之间可以根据实际人数相互结算。 第二类是各地纳税人特有的权益,如某些地方性的补贴、高于国家统一标准的福利等,对刚迁入的流动人口可以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他们与当地人同样纳税后就应一视同仁,不能始终将他们排除在外。现在各地的流动人口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在迁入地就业多年,即使因收入低而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也已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GDP的增长作出贡献,并直接负担了税收,分享当地的发展成果是天经地义的事。 第三类属社会公益、人道关怀、慈善捐赠、紧急救助,本来就是人类间的相互关怀,连国界都不应该有,难道还要对自己的公民划省界、市界、县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