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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婚内强奸”立法是极大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07 南方网

  据中新网12月29日电: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婚内强奸、性骚扰将可追究刑事责任。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明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此次江苏省拟立法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势必将引起一番新的争论。事实上,

从1999年末,“婚内强奸是否应算强奸”便在社会大众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现在国内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应算为强奸”的看法大概可分为三种,一种是肯定观点,主张一旦发生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一种是否定观点,主张丈夫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则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最后一种是折衷观点,主张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成立强奸罪,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如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则构成强奸罪。新闻报道中所提到的“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正属于婚姻关系非正常期的表现。

  根据新闻报道所提供的细节,本次江苏所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是在折衷观点的影响下所进行修改的。

  通常,对“婚内强奸是否算为强奸”持否定观点的人,一直以来以“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特殊契约,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夫妻性生活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就不容置疑。”和罪行法定精神作为其立论的基石。而奥地利刑法和《德国刑法典》等国外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是与否定说的意见相似或相一致的。

  而且他们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很难进行取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着“女方借婚内强奸进行报复”的可能性。而且,认定“婚内强奸”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夫妻间的正常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和谐都会起到负面的影响。

  然而,我个人却偏向于中立说。于是我认为,此次的“婚内强奸”立法是一种进步。法律虽然赋于夫妻双方于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但这样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而且,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同时,每个人选择是否进行性行为是其个人所特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进行约束和控制。正如夫妻中的妻子,是否过性生活是属于她个人所特有的权利。

  尽管认定“婚内强奸”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困难,同时,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等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恰恰正是基于此,我们不能就此“因噎废食”。

  现代社会越来越追求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此时,江苏省拟立法,“婚内强奸”可追究刑事责任。我想,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阳光洒在这个时代,它告诉我们,公民的个人权利是越来越受到保护的。

  不过我可以想象,这则新闻出现后,江苏省必将又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关于“婚内强奸”认定的争论将会再度兴起。然而,我们看到了一个进步,不管最终的结果是什么。(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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