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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死刑判决都应经得起历史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13 国际在线

  作者:单士兵

  再有一天,我们打开的,是一本新的日历。现在,我们正处于告别的时间节点上。每一种告别,似乎总带着一些遗憾,以及一些美好的期待。而这样的遗憾与期待,往往又归集于同一个命题。

  现在,我们遗憾与期待的,与死刑有关。连日来,有关邱兴华案的争议,充斥着我们的耳目。随着终审裁定邱兴华死刑,这个“杀人狂魔”已倒在代表正义的枪口下,但是,围绕邱兴华案是否应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显然,出现这样的争议,从一个侧面说明,当前公众对于死刑判决应最大程度体现法律正义的诉求。而这样的关于邱兴华案的纷争,也给我们留下更多的思考。那就是,在2007年,每一起死刑案件,是不是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之所以把这样的期待交给2007年,是因为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经过无数人无数次的吁请,寄望于极大地促进司法公正的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当多次被提起的,也多次被搁置的死刑复核权,最终实现法律的归位,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时,意义自然不言自明。公众的期待就在于,随着最高法死刑复核权的归位,有关死刑案件的审判能够更进一步得到规范,能更符合司法文明与程序正义。

  也正因如此,在2007年即将到来的时候,面对陕西高院放弃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迅疾地对邱兴华执行枪决,才会有许多专家学者不无遗憾地认为,如果陕西高院能够给邱兴华多活3天,到那时,通过最高法行使死刑核准权,那些围绕邱兴华案发生的种种争议,必然可以得到更为合理的结论。

  如果说把这一点说成是遗憾,那么,这些声音,其实更多的是体现了对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未来期待。那么,现在最高法已明确表示为收回死刑复核权已经作好了制度和人力物质准备,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今后司法公正就完全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得到体现,死刑案件再也不会绕开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了呢?

  对此我们仍只能抱以期待。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死刑复核程序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完善的制度。比如,此前死刑复核欠缺公开性、参与性与亲历性等等备受诟病的问题,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也不就意味着能够得到纠偏。特别是死刑复核在诉讼期限方面,现在尚未定论。为此,我们就有理由担心,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后,案件会不会拖得太久。如果真是如此,即便最终得到的正义,也只能是“迟到的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审判程序,而是作为救济程序来存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曾说,“错案的出现,根本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那么,每一起死刑案件要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必须通过最有效的手段,来排除非法证据,惟此才能保证最终的证据确实充分。显然,这一切对于作为救济程序的死刑复核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稍有不慎与不周,在案件激增的背景下,死刑复核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有多少期待就有多少担忧,有多少担忧就有多少期待。2006年的岁末的邱兴华案留下了遗憾,尽管这样的遗憾也许与审判结果无关,但恰恰因为司法程序的正义关乎每个人的权利,我们才更期待,今后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会再有遗憾。惟有死刑复核权的行使过程经得起法律程序正义的检验,每一起死刑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这个社会的角落,才不会传出因为亲人被冤杀而发出的低沉哭泣。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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