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有了“紧箍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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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26 大河网-大河报 |
□记者殷淑娟实习生申桂霞 本报讯昨日,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召开动员大会,就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全省工商系统广告监管人员和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医疗机构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 据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郝立勋介绍,《办法》与以前相比出现了六大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变化二: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做出了明确限定。医疗广告仅限于发布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方面内容。 变化三:对医疗广告禁止刊登的内容有了明确限定。医疗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表现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变化四: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变化五:赋予了卫生部门对医疗广告的执法权。 变化六: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