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组织烟花晚会炸伤一人眼睛 未经审批组织烟花晚会,两名被告被判赔偿8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27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周斌实习生尚杰

  本报开封讯未经过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在元宵节组织“烟花晚会”,燃放烟花时将一围观群众眼睛炸伤。12月29日,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判令组织燃放烟花的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8.3万余元。

  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正月十五晚上,一家公司和马某未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私自在杞县县城兴隆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组织“烟花晚会”,燃放烟花。

  原告林某在观看燃放烟花的过程中,被一倒地燃放的烟花炸伤面部。经医院诊断,林某左眼破裂伤,双眼爆炸伤。经鉴定,林某眼部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头、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未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组织“烟花晚会”,且在燃放过程中没有采取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在观看过程中受伤,对此两名被告都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作为烟花晚会的组织者应对原告受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按照燃放人员要求在划定的燃放范围外观看,对自己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