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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死刑复核法官交漂亮答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0:26 云网

  后天就是死刑案件核准权回归的日子,一场死刑“大考”即将在最高人民法院拉开帷幕,手持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法官们将成为这次应考的主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于此间宣告“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基本”一语的背后,或是担忧于百密一疏,或是顾忌“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可能剧增”———人们常说,“人命关天”,对死刑这样的关天大事,存有一份如履薄冰的谨慎,恰是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敬畏生命之下的应有心态。

  毫无疑问,死刑判罚的公平与公正并非因复核权的收回就可自动达成。坐在此番死刑大考评委席的公众都在关注:在死刑案件核准权回归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死刑中的冤假错案多由地方权力的不当干预与民意的压力所催生,而最高法远离案发地,当能更冷静与客观地依司法规律审查案件,并作独立的判断;而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行政机构的互不隶属,又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不当干涉。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刑事政策的敏感程度将比地方更甚。以往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的死刑判决率不独与社会治安形势紧密相联,也会紧随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此次肖扬院长对于“死刑复核”的讲话便着意强调了要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以及坚持“少杀、慎杀”的精神。“严打”强调惩治,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依法从重从快”;“少杀、慎杀”则强调对死刑的严格控制,“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从理论上阐释这两大政策之间的内在统一相对容易,但对于具体的操作者来说,却未必能很好地把握“严”与“慎”

  之间的平衡。因此,细化和统一死刑判罚标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也注意到于今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都先后着重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已事实上成为明年司法工作的一个主题。此番在肖扬院长的讲话中,“宽严相济”也再次被重申,并有了进一步的死刑判罚指引,如“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尽管这里的“一般”、“慎用”等语仍非法律语汇,但此间传递的判罚原则已十分清楚明了。

  案件的判罚当“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司法上的“以事实为根据”实则可表述为“以证据为根据”。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要求: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反思近年来的冤狱,如佘祥林案、滕兴善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等,虽均不缺乏定案的“证据”,但事后都证明其中许多“证据”多为“非法证据”。因此,在“坚决”、“不能”、“做到”等语的背后,我们希望能建立健全一套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来保障这些具体规程的实现。

  “程序正义”的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非一朝一夕之功,所以我们必须对民众接受“程序至上”抱有足够的耐心,但对于法官而言,认同“程序正义”是这个职业的准入标准之一。“程序正义”首先必须深入法官们的心,司法公正才能深入民众的心。期待最高法的刑事法官们在死刑复核上能交上一份漂亮的答卷。(新京报社论)

  责任编辑: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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