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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机密”绝对不是“总统”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1:41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今天刊载的署名评论文章中提到,在美国反恐战争中的一个著名案件中,被指控为“敌方战斗人员”的美国公民Yaser Hamdi请求法院提审并否认自己为敌方战斗人员。军方在庭讯中不愿交出详细证据资料,却只以军事机密为由,敷衍地提出一份“书面说明”。地方法院抨击这样的作法无异于“政府说了算”;而最高法院也驳斥政府所主张“法院应放弃审查个案事实认定”之说法,响应说,“战争状态并非总统权力的空白支票”。也就是说,证据还是得交给法院,由法院在个案中权衡。否则,三权分立就会被浓缩成一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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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说,这一事例正推翻了部分论者所以为的美国法院将军事外交等国安机密定位为“不受审查之绝对特权”。证明了事实上美国法院的态度是:实体审查标准上可以相当“尊重”政府部门的认定,但程序上绝不能“全然放弃”审查。

  因而,“公务机要费”案牵扯的“秘密外交”,即使在“宪法”层次上,也绝不能任由“总统”或行政部门“说了算”。

  文章提到,昨天再次开庭的“公务机要费”案,但由于“总统府”向法院提交所谓“机密数据”的核定编号,使得司法程序遭到阻碍。刘世芳“副秘书长”更是提出,法院直接向“总统”调阅文件都可能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的豁免权。由此看来,无限上纲的“豁免权”或“行政特权”已经严重妨碍了司法权发现真实的核心运作,而与“宪法”权力分立制衡的原理有所扞格。

  文章指出,从法律上来看,“总统”或“总统府”有无“拒绝配合法院要求”的权力呢?无论从“国家机密保护法”或“宪法”原理来说,答案都是否定的。

  文章分析说,此案被告吴淑珍女士而言,由于“公务机要费”确实是以她的名义被领取出来,其犯罪事实已经推定成立。如果无法证明这些款项事后系用于公务,那恐怕就躲不开有罪判决。而相关人陈水扁居然不愿提交让”第一夫人”脱罪的证据,岂非荒谬之至?

  再者,保护“国家”机密免于外泄,确是当局重要的利益。但“谁来认定”以及“如何认定”,都必须有一定的规范。且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地被认定为机密,法院仍应有审查的机会。

  依此,唯有已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七条核定的事项,才是合法的“国家机密”。“总统”若没有正式做成“核定为机密”的行政处理,相关资料不但应受司法审查,甚至应依“当局信息公开法”予以公开;不适宜自行扩张机密范围或发明“法律概念”,把未经核定的事项也说成是“实质机密”。而即便是已经核定的机密事项,也不代表就能够排除法院的调阅或审查,要不然哪来“法院办理涉及‘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呢?这个办法不就预设“法院可以接触‘国家’机密数据”的前提吗?

  文章最后指出,虽然本案已经声请大法官“释宪”,但无论大法官是否受理,均不影响各级法院的审理程序。一方面,“宪法”解释并不是大法官所独占的权力;另一方面,台湾的大法官几乎从不干涉个案,而仅作一般抽象原则的指示。因此,在本案中到底有无调阅资料的必要,仍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个案审酌与决定。以“释宪”为名,要求法官停止审判,其实是说不通的。(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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