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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的民工工作中受伤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王某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上承包了一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双臂被电击伤,达二级伤残。这起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即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的进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专业许可证书。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能转包给个人。否则,其转包即因违法而无效。这次事故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王某,王某又非法聘用吕某等临时工,这些非法行为不影响王某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以及在王某无力负担时,由公司承担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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