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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运管站收取货运车主保险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崔立东

  本报讯“早就通知他们这种保险是采取自愿原则的,工作人员没有传达明白———不是强制!”28日下午,就本报《呼兰运管站收保险惹争议》的报道,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万同成科长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上述表述。

  万科长介绍说,呼兰区运管站没有领会上级文件的精神和市运管处对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存在公示不清晰、宣传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等诸多问题。现在哈市运管处已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由一名副站长值班,负责回答货运车主对该项保险的疑问并讲解货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知识。

  “愿意保就保,不愿意保就不保!”万科长说,“这是我们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的。已经缴纳了货运承运人责任险保费的货运车主,如果想退保费,可以持保险单据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动力支公司退保。这是经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28日14时,货运车主田先生给本报打电话称:他在接到记者哈市运管处答复可以退保的消息后,和几个同行立即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动力支公司办理退保事宜,可是,窗口工作人员拒绝给他们办理退保手续,理由是经办单位的回单还没有退回该公司。另外,窗口人员还说,如果退保也不能全额退还保费,需交纳50元的保费,因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履行。

  律师李滨认为,保险公司、呼兰运管站和保险代理机构涉嫌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的不正当手段,强迫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因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自愿原则的强制性的规定,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全额退还其所收取的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且因保险合同自始就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所称已经承担了风险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依法享有对黑龙江省境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对于上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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