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拆迁安置岂能厚“拆”薄“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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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2:00 光明网 |
颜丙文 北京市崇文区政府发布《搬迁居民选购天通苑经济适用房须知》,其中规定“选房时间10分钟,限时清场,一次性缴清全款,否则取消购房资格。”北京市建委称,今后对拆迁户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将全部一次性付款。(《新京报》2006年12月23日) 正如拆迁户所言,这不是难为人吗!这难道不是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霸王条款”吗!拆迁户又怎么会满意?而且“购房须知”一旦被强力推行,拆迁户的正当利益诉求 又该如何保障?不知有谁还记得,当初动员群众拆迁的时候,言辞何其恳切!一切为了奥运,一切为了让北京变得更加美好,拆就拆,迁就迁,又有何不可?可以说,拆迁户为了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当大家沉浸在城市旧貌换新颜的喜悦中时,不应忘记拆迁户的贡献。合理安置拆迁户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应有之义,而合理的标准不外乎——拆迁之后拆迁户的幸福感至少不能比拆迁之前糟糕。更何况,所谓“拆迁”,既有“拆”,也有“迁”,焉能厚此薄彼?如果没有“迁”,只有“拆”,就不成其为“拆迁”,也无从有“拆迁户”之名号。在拆迁工作中,有关部门往往在“拆”字面前严阵以待,但在“迁”字面前却草率行事,显得耐心极其不足。“选房时间10分钟,限时清场”便是明证,至于“一次性缴清全款,否则取消购房资格”则更是显得过于缺乏管理智慧。 拆迁户属于特殊群体,自然应当享受特别细致的人性化服务,这也是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认真对待“拆”之后的“迁”,要让拆迁户“迁”得高兴,“迁”得满意,而不应当在把人家“拆”走之后,摇身一变成为“甩手掌柜”,摆出一副冷冰冰的模样,那岂不太伤民心?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选房时间再延长一些,对于确有困难的拆迁户也应给予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