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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班班长受贿 获10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2:42 竞报

  本报讯(记者 朱燕)北京某物业公司锅炉班班长张宝明因收受个体煤商的贿赂款11.7万元,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张宝明工作的物业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他从1979年开始就在该单位工作。1999年6月,张宝明升任炉运一班班长,2005年11月又升任水暖工区主任兼锅炉班班长。

  作为物业公司供暖工作的负责人,张宝明经常和众多煤炭供应商打交道。在工作中,他结识了个体煤商王福林。为了能和物业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王福林频频向张宝明示好,张宝明也来者不拒。自2001年4月至2006年1月间,先后8次收受王福林的“黑钱”共计11.7万元。经他人举报,张宝明于2006年6月29日被查获归案。

  张宝明的辩护人提出,张宝明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指控收受的11.7万元中,有两万元被张宝明用于员工福利,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张宝明所工作的物业公司是国有公司,其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辩护人提出的张宝明将受贿款项中的两万元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因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而未被采信。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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