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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拘禁他人在猪圈内 那坡一男子领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6: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百色12月30日讯(通讯员林荣先)别人欠债应当依法去索取,否则违法追债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不,广西那坡县农民农某为索债而拘禁他人,于2006年12月30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4年,韦某借了农某3000元钱,经农某多次找韦某还钱,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06年11月1日14时许,农某到本县邻乡的韦某家追欠款不果,就将韦某骗至其家中,然后用铁链及锁头捆住韦某,并拘禁在猪圈内。2006年11月2日晚8时许,韦某用手机打给其亲人李某,要李某报告“110”,其被困在农某家里。李某接到韦某的电话后,估计韦某出事了,就打“110”电话报案。2006年11月5日10时许,韦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在非法拘禁期间,农某用铁链殴打韦某背部致轻微伤。2006年11月5日,农某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被逮捕。

  广西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农某犯非法拘禁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某对自己所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农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农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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