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碾压悲剧还要重演到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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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8:00 光明网 |
陆志坚 当人们揪痛的心尚未从12月20日发生在四川都江堰市国堰宾馆大门的碾压事件中平静下来,又一起惨无人道的碾压悲剧重演了。 23日下午,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的众多路人亲眼目睹了一幕车祸惨剧,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搭着10岁儿子在此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在倒车取人时车轮往后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压死;受伤妇女生命 垂危,目前正在军区总医院抢救,交警二分局已介入了此事的调查。(12月24日人民网)说句实在话,每每听到如此毫无人性的碾压事件时,我们的心总如同死者亲人一样在痛苦中滴血、在悲伤中抽搐,那种悲痛欲绝的哽咽之状是无法用文字来表述的。 我们既使用最含“毒汁”的口水将冷血司机淹没,既使把最恶毒的诅咒倾泻在肇事者的身上,也难解公众的心头之恨。他们在生命与利益的博奕上,私利吞噬了人性。他们已形同于禽兽,没有了丝毫的良知。 生命最宝贵。然当生命被视为草芥时,人也就失去了做人的本性,变得贪婪、自私和残暴。 然而,碾压悲剧的一再发生,这仅仅只是肇事者的人性泯灭吗?不,不合理的赔偿制度才是诱使司机“杀人”的根本原因。正如公众所质疑的那样:司机故意碾人致死的背后是法规杀人。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最高15万元,再加上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等,也就二十多万元的赔偿。但如果将人致伤或者致残,赔偿可能高得多。因而,“轧伤人不如轧死人”便成为了司机肇事后的直接选择。 雨果曾经说过:当一个人心理充满黑暗的时候,犯罪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显然,法规上的弊端,在无声地教唆着肇事者“碾伤不如碾死”。在此,法律漏洞真正成了“杀人不眨眼”的“凶器”。 “法律的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防止碾压悲剧重演,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完善法规,确保在法律层面上肇事者不敢压、不能压,也不会压。这是当务之急,是血的教训,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