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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动辞职者”获偿应予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0:14 红网

  福州一保安公司职工洪女士因不服单位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该职工是主动解除合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2月30《现代快报》)

  公司辞退员工需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早已被视作常理,但是如果事情倒过来,

员工并非被辞退,而是主动辞职,则不仅拿不到这笔补偿,甚至还要反过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看似公平的双向条款,其实并非至善至美。

  众所周知的事实则是,当辞退员工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而员工请辞却不仅无需这一成本,甚至可能获得一笔违约金的收入时,一些企业往往恰恰会将此作为一个可钻的法律空子加以利用。于是,各种伎俩次第登台上演,企业有辞退员工的打算,不明确表态,而是转弯抹角的或是不用,或是降薪,让走人成为员工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惯用手法。如此现状,原本公平公正,且有着双向约束效力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遭遇了滥用,劳动者一方权利遭遇严重侵害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如此境况,旧有的条款当然不应继续适用。

  福州的判例在给了洪女士以公正的判决之外,更应引发对于用工合同的重新思考。同是“主动辞职”,究竟是真正自主,还是迫不得已,完全应当仔细鉴别,区分对待。对于后者,要求相关企业按照辞退员工给予经济补偿显然应当规则化并真正饯行。

稿源:红网 作者: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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