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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部门无权销毁黑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0:15 红网

  28日,在北京联合汽车解体厂,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查获的200辆黑车被拆卸销毁。据介绍,这也是北京今年第三次公开销毁黑车(12月29日《京华时报》报道)。

  对黑车进行公开销毁,这是一些地方在整治非法营运过程中的常用的“行政执法”措施。而笔者以为,此种被屡试不爽的措施实际上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嫌违法行政。

  这些被公开销毁的黑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被依法扣押的和被依法没收的。其中被依法扣押的黑车,仍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车主对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并未因被扣押而丧失。从法律上讲,执法部门只能暂时限制车主对该车的使用权,将该车扣留并存放于其他场所,以防止车主继续使用该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并督促其接受处罚。除非车主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才可将扣押的车辆拍卖,用所得款项抵缴罚款。除此之外,执法部门对扣押车辆并无包括销毁在内之处分权,相反执法部门还负有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的法定义务。因此,随意公开销毁被扣押的黑车是公民合法财产的粗暴侵犯。而那些已被依法没收的非法营运车辆,其财产权属关系则从私人合法财产变成了国家的合法财产。所以,公开销毁被依法没收的黑车,实际上就是公然销毁国家财产。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破坏,违者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其实无论从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是从减少资源浪费的角度来看,执法部门有权销毁的扣押、没收物资只能是那些无使用价值、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健康与安全的违禁品、危险品,黑车只是非法营运的工具而已,显然并不属于应予销毁的范畴(除非到达强制报废年限)。相反,有关部门不仅负有妥善保管黑车的法定职责,还应当将依法应予拍卖的扣押、没收黑车及时拍卖变现,并将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公开销毁黑车行动在各地大张旗鼓地频频上演,这不仅反映出有关方面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漠视,以及将国家财产当作政府或部门私产而随意处置的曲解和越权。不过,更重要的是在相关的执法部门看来,公开销毁黑车既可以对非法营运行为起到有力的杀鸡骇猴作用,又能表明自己查处非法营运的决心和力度。正是由于追求这种震慑作用和宣示效应,才造成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漠视,这也可以说是一些政府部门运动式、主观随意性执法的惯性又一集中体现。此外,此举也说明一些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理性缺乏应有的考量。黑车只是作为非法营运的工具而已,本身并无违不违法可言,违法的只是车主和他的行为,而销毁黑车却给人一种信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实施违法行为工具、打击非法营运就要砸烂黑车,而正是一种典型的、几近原始的报复主义情结的彰显,而缺乏现代政府的所应有的行政理性与责任感。

稿源:红网 作者:王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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