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遭血站超采200毫升 血站赔偿原告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2: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张怡平)两名大学生义务献血,却被血站超采200毫升,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原、被告双方在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握手言和。

  2006年10月22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梁某、李某自愿来到保定市中心血站设置于永华南大街双彩小区的移动献血车无偿献血。事前,梁、李分别填写了《保定市中心血站体检登记表》,并在“拟献血量”一栏中选择了200毫升。但在采血过程中,血站的工作人员却抽取了他们每人400毫升血。

  对此,梁、李认为,献血虽然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但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血站人员抽取了他们承诺献血的一倍数量,这种超量采集献血人血液的行为,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为此,要求血站赔偿每人2000元。血站认为,工作人员虽有过错,但未对献血人身体造成损害,因此拒绝赔偿。

  2006年10月30日,梁、李以保定市中心血站侵犯其身体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官通过庭前调解,向被告明释了其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过错责任,被告认识到了此事的严重后果,自愿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补偿每人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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