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月至3月为个税申报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3: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专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2007年1月起到3月,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此外,因故需要延期须事先报批。

  从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1月至3月期间,纳税人可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款报告表确实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此外,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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