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4: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和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广西区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办案成本费,办案补贴,仲裁费用和鉴定费用,法律援助咨询和接待受援人必需的开支等费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只用于支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的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并根据办案所跨区域距离的远近和办理案件的类型对定额补贴标准幅度作了不同规定。

  据了解,广西区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来源。该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专款专用,法律援助机构每年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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