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什么样的“原罪”才能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6:00 光明网
叶檀(上海媒体从业者)

  重庆市委书记汪洋近日在一个公开会议上表示,当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失败要给予宽容。“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第一财经日报》12月19日)此言可以理解为转型期民企生存空间的拓展,以及对于民企创新能力的认同。

  在目前的语境下,汪洋此言可贵。因为中国经济在由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减少转型成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节点。汪洋此言给政府与民企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虽然这并不妨碍当地政府照样争取国企大项目,但地方政府的领导层有了这样的认知,起码说明,当地国资、外资与民资有享有平等待遇的希望。

  对于汪洋此言应该给予积极的解读。民企的原罪可以分为不同的层面,作为地方主政官员,汪洋此言显然针对的是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而不是触碰到法律底线的商业贿赂等犯罪活动。

  市场化的经济主体需要创新的融资渠道与经营方式,由于法律制订总是滞后于现实发展,因此,在经济实践中超越既有规则的举动比比皆是,目前大量存在的以政策法规规制经济行为的现象,就是为了缓解法律滞后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比如,与中小民企相对应的民间集资是否应该具有合法身份,作为国家重点工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是否符合现行法律,一切都处于争议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拘泥于旧有规则对经济发展掣肘极大,也会使经济创新能力遭到扼杀。刻舟求剑式的制度性追溯,与当下的发展形势格格不入。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企可以借此空间用挑战法律的方式获取“灰色”收益。我们应该明确地将“原罪”区分为经济探索过程中的制度性求新原罪,以及突破法律底线的权钱交易原罪,给予截然不同的处置。

  当初河北某企业家因“非法集资”获刑,社会各界给予同情,正是因为各界对于改革探索中制度性求新“原罪”的不可避免性有深刻的认知。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完全可以通过个案判决向社会昭示,什么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积极的探索,什么是市场经济所极力要避免的破坏规则的行为,什么样的原罪是可以被赦免的,而什么样的原罪属于真正的商业贿赂和经济犯罪,在任何市场经济社会都会受到惩处。一目了然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制度成本。

  很可惜,受制于各种观念、制度与利益,我们尚未看到法律与案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使得市场陷入进一步的混乱之中,不同性质的“原罪”混为一谈的结果,是民企生存环境受到影响。

  转型期经济总是在突破旧有的范式中求得新的平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新规则不断取代旧规则的过程,新的市场理念不断取代陈旧的经济观念的过程。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原罪”,制度创新“原罪”,形成政府、企业与民间的良性互动,以期继续在市场规则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应避免造成不同的制度价值取向,不顾历史与现实条件的对于民企原罪的严厉追溯,与歧视性的选择性执法,是建立公平与持久的市场制度土壤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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