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炒股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6:3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口径问题。一些人士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月31日就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记者:税务总局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有关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记者:此次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作了明确,有哪些考虑?

  答: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余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我们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