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店专柜销售 经营烟花爆竹有了新“卡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8:3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2006年12月31日,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公告,要求西宁市烟花爆竹经营店(临时零售经营店)必须在店内明显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不得自行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与公告不相符者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无条件没收,并取消经营许可资格。

  据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公安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2006年12月31日失效;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5天。零售烟花爆竹必须由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配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自行进货;烟花爆竹经营店(临时零售经营店)只能在核准许可地点经营,不得以流动货车、流动摊点、走街串巷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店(临时零售经营店)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另悉,2007年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2.必须持有销售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3.必须持有与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经营责任书;4.必须持有与青海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安全销售协议。(作者:雷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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