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休息权”能让孩子们睡个好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2:00 光明网
吴吉鹏

  据报道,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有关委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订中,提出增加“休息权”,以给孩子们减负,从立法的层面上来关注孩子们的身心健康。(12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从医学的角度上来看,未成年人正处在快速成长阶段,睡眠不足会导致学生新陈代谢紊乱,甚至会导致轻微的神经衰弱。因此,把“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条款写进草案修订稿,并规定“不少于10个小时的睡眠”,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未成年人课业负担重、睡眠不足的问题,使政府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减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符合新一轮课改“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把“休息权”写进法律就真能让孩子们睡个好觉吗?

  从立法的层面来说,这只是一个无奈之举,未必能给学生“减负”。这些年来,我们喊“减负”的口号喊得少吗?政府发的“红头文件”发得少吗?效果如何?时至今日,到了必须依靠法律的刚性条款来为孩子们“减负”的程度。可谓是江郎才尽。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是用来维持社会公正和秩序的。而仅靠法律来强制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模式,用法律替代道德来约束教育机构的行为,这是对法律这种武器的滥用。我们更应该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来关心、爱护下一代。

  从执法的现实性来看,即使是把“休息权”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孩子们想要睡个好觉的愿望也犹如“水中花”。首先,纸上的权力并不代表现实权力。它还必须通过对法律的执行,才能转变为一种现实的权利。法律的功效是要通过具体的执行才能显现出来。比如像所谓的“晚上10点前必须睡觉”,这样的话语如何来执行?一部法律制定后,我们能保证它得到有效的执行吗?更何况是一部超前的法律,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政执法人员面前,如何来发挥它的法律效能?其次,即使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到良好的执行,可怎么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必须明确,必须要让板子打到具体的人身上,这样法律才具有威慑力。可是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的责任如何界定,由谁来承担?最后,学生负担过重的罪魁祸首在于应试教育。做家长的能让孩子睡吗?家长就是让孩子睡,他也不一定愿意睡,即使愿意,也不一定睡得着。在升学、就业、成才的压力下,能有几个人能安心睡好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在“分数挂帅”的“教学生态链”下,孩子们希望上一个好的中学、大学,父母期待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而老师则渴盼高的升学率。因此,在学生、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阻力下,在应试教育体制和社会用人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修订法律是无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的,这仅仅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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