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提高2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2: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