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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商场“以衣取人”侮辱人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20:00 光明网
许骥鸿
“我也是穿得干干净净的去消费,为什么就不让我进门?”前天晚上,在京打工13年,第一次想进商场的建筑工人小孔被拦在商场门外,同时被拦下的还有他的工友,保安以“衣装不整”为由,拒绝工人进商场。(12月26日《北京娱乐信报》) 不知道“衣装不整”的标准是什么?进入商场都是消费者,不管是实现消费与否,都应得到商家的礼遇,这是商家服务最基本的职业前提。该商场以“衣装不整”拒绝农民工入内,于法无据,于理不顺。 该商场已经对当天值班的两名保安进行了批评,这是故意推卸责任的表现,没有商场的“合理规定”,保安人员哪里来的十足底气拒绝农民工进入商场购物。不管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消法》中消费者9项权利的第八项规定为“受尊重权”,就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一旦侵权行为构成,商家就要付出“停止侵害、恢复名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代价。“上帝”们还犹豫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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