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回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0: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从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在外“漂泊”二十多年,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家”了。

  去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那时,我们就已经知道死刑复核权“回家”的日子,就定在新年的第一天,我们已经迫不及待地用口、用笔表达过对此由衷的喜悦。然而,当这一天真正到来的时候,我们还是抑止不住地想说点什么。

  对于普通人来说,离成为罪犯很远,离需要死刑复核权保护自己“不被错杀”更远,那么,是什么让那么多永远不会成为罪犯的人,对死刑复核权“回家”如此牵肠挂肚?

  ——那就是:对生命的敬畏。

  1983年之前,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之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死刑复核权被“下放”。考虑到当初犯罪猖獗的社会现实,考虑到当时社会背景下的执法观念,“下放”有合理成分。从效果上看,对于及时打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随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观念的深入人心,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日益显现。

  其中,两大问题最为人诟病:一是各地适用死刑标准不统一,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被执行死刑,在另外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二是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由于它同时是二审法院,二审和死刑复核事实上合二为一,导致程序弱化,案件质量下降。这些年,每有冤错案被媒体披露,死刑复核权“下放”都会被人“拎”出来,“千夫所指”。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受冤枉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罪有应得。但人死不能复生,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决不能因为“极少数”而失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的审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有没有可能,一年也发现不了一起错案?不排除。但我们能因为没有发现错案而认为死刑复核是做了“无用功”吗?

  收回死刑复核权,只是第一步,后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最关键的一步已经迈出去了,对它的未来,我们充满期待。

  对于死刑复合权“回家”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高屋建瓴:“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而我们对于“回家”的通俗理解则是:

  对一名罪犯来说,如果离开这个世界是他必须付出的代价,死刑复核权“回家”作出的决定,可以让他走得更加心服口服。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