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忽略了邱案受害者家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5:19 东方早报

  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已尘埃落定,但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仍余音未了。2006年12月31日《京华时报》以“邱兴华家人受资助用上手机,死者家庭被忽略”为题报道,捐助状况一边倒,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公众基本道德判断受到了挑战,这是不正常的。

  报道将“死者家庭被忽略”这种结果归咎于媒体“一边倒”的关注。的确,媒体报道是基于一定的新闻规律的,也从来只能是有选择的报道。然而即使媒体的确在客观上导致人们更多关注邱兴华家属,其原意也并不是号召人们向邱兴华家人捐款,更不可能是主观地想“忽略”受害人家属。

  那么,邱兴华一案受害人家庭是被谁“忽略”掉的?

  首先是法律本身。尽管《刑事诉讼法》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出了规定,但因为过于原则和简单,使原本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具体、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影响到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施行。就在此前不久,邱兴华杀人案民事部分开庭。邱兴华在法庭上说:“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种当刑事被告没有民事赔偿能力的时候,法律却并没有提供其他对“苦主”的赔偿或补偿办法,这无疑是法律正义之憾。

  其次则是在社会分工明晰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有的救济职能的缺失。以被害人熊万成的妻子、“有些弱智”的尹行巧及其5岁的孩子为例。在得知民事赔偿无望后,从去年9月份开始,尹行巧分别将求助信送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单位,希望能得到救助,但没有任何结果。华商报记者收到尹行巧的求助信中,亦写着:“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邱兴华一案的其他5名遇害人家属的求助,也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回音。如果说,成为“苦主”并不是获得补偿或救济的理由,那么他们在家庭失去“顶梁柱”之后的贫困与窘迫,难道不对应着政府的职能所在?难道不应成为有关部门有所作为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与受害人家庭无从得到救济相比,我们看到,“邱兴华归案后,鉴于邱兴华家人生活窘迫,孩子入学难,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我们也许无权以“厚此薄彼”来指责一些善举,但是显然,公平对待每一个公民,应该是政府工作的一个前提与底线。而由此,我们同样应当明白,如果贫困家庭都能得到政府公平的关照,那么还会有人推责于媒体的“一边倒”吗?

文 杨耕身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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