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催人撤诉:年终的“数字政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6:00 光明网
赵华军

  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份农民工讨薪案胜诉判决执行了3年多未果。近日,该法院立案庭竟反复催促原告班俊连撤诉,称找不到被告剑锋公司当事人签字,这个案子转不到审判庭。一名法官对他说:“我们年底不能挂余案,你赶快来撤诉,(过完年)马上就可以重新起诉;不是不给你办,再起诉一次不就完了吗?又不让你掏钱。”(《法制日报》12月19日)

  “年底不能挂余案”,该法院完成任务的责任心倒是很强。经过这样的撤诉动员,我相信该院结案的达标率完全可以保证,甚至年终在这项指标评比中拿个“优秀”也是可能的。

  熟悉法院工作的朋友可能知道,一些法院针对年终审结率的对策实有不少:首选之策是动员撤诉。出于结案之目的,一些法院劝解甚至威胁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撤诉。多次做工作当事人若还是不识相,或以案件可能败诉相劝告,或苦求代理律师帮法官兄弟一把。如果是一审案件,先撤诉,明年(实际上也就不足一月时间)再来起诉,保证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

  第二是简化审判程序。通常情况下,一审案件,一个月的举证期间是不能少的,15日的答辩期也是法定的,开庭传票在开庭3日前依法要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这样的程序是为了程序上的公正。但若照办下来,案子可能无法在年底前审结。

  于是,有些地方法院在程序上能省则省。甚至出现一些极端情况,结案日期向后倒着签。

  第三是冻结立案。有时候,如果一个月或几天时间结案,确实有些难为承办法官。除了积案,新立的案件还要不要审结?怎么办?于是,每年年底这个阶段在一些法院立案时都会比较“严格”,什么“少个文件”、“有错别字”、“格式有点不对”、“诉讼请求提的不合理”可能都会成为拒绝立案的理由。等上半个月或一个月的,12月中旬以后的案件统统都算下一年,统一立下一年度案号。

  于是就出现了一些法院的怪现象:2004年提前审结了2005年的案件多少件,某些案件比如刑事二审案件年终结案率超过100%而达到了102%。

  诱人的百分比数字,总结者津津有味,上级领导欢喜,然而却经不起深入的反思:这样的结案率科学吗?

  仅仅因为在总结中要保持高“年终结案率”,新市区法院就紧紧地关上正义之门,冷冷地将农民工3年多的奔波期盼堵在门外。一句“过完年再重新起诉”,不知毁灭了多少当事人急于寻求司法救济的梦想。要知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在这些当事人之中,也许就有急等通过法院判决拿到赡养费、抚育费或者拖欠工资的普通百姓,也有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的各类企业。

  近几年最高法反复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但一些地方在设计法院业绩考核体系、追求所谓“年终结案率”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呢?如果什么都往数字政绩上靠,染上“司法行政化、考核机械化”的毛病,即使法院和法官在考核中得到高分,其法律捍卫者的公正形象却会因此受到损害。孰重孰轻,其实看得很清楚。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