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暂住证还会“暂住”多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6:00 光明网
张嵩

  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终于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这两份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现代快报》12月27日)

  暂住证制度是上世纪80年代初,政府为便于管理外来人口和限制人口大面积流动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不可否认,暂住证制度在实施之初,对成千上万流动人口的管理、缓和城市公共服务的承载力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成为现实的今天,仅依据暂住证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仅是落后的思维方式,也是落后的管理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已经显露出很多不科学、非人性化的缺点,它构成了对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性歧视”,公众对取消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首先,从法理上讲,现行的暂住证制度作为一种“地方性”和部门规章制度,的确有违法之嫌。它超越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并且也有违宪之嫌,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暂住证制度实际上人为地通过外来人和本地人的区分将国家公民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公民在居住、教育、就业等众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使得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制度“鸿沟”,根本没有享受到社会进步成果。其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暂住证”目前在不少地方已成为了一道强制和搭车收费的关卡、“融资”的法宝,严重侵害了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将会越来越频繁,数量也会越来越大,废除“暂住证”制度更是大势所趋。其一,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保证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能够获得城市合法居住的权利,真正体现公民价值、利益的平等化,并促进社会人口的合理流动,最大化保障人口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全国范围内的优化组合,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二,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打破森严壁垒的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平等,是我们今天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暂住证制度的改革关乎公民的平等,关乎社会的稳定,更关乎社会的和谐。废除暂住证制度,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接纳外来人口,可以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有助于政府塑造和谐城市的良好气氛,真正确保城市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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