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化解医保争议可设中立评价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6:00 光明网
吕师(北京职员)

  围绕医保中心与医院因医保支出过高而产生的争议,12月24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多方制衡才能确保患者利益》,认为比较理想的局面,也许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交由市场化的保险公司竞争性经营。对此,笔者想补充一些意见。

  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属于政策性、强制性保险,国家作为组织者和经办者,通过设立各级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医保只能由国家操办,将具体经营管理权适度转让给社会性经办组织,也许更能提高效能。在国外,很多国家依法设立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保险公共管理机构,除政府举办的,还有民办的社团机构,可以通过参保人群选举产生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经办组织。

  此外,由于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兼有行政和民事双重色彩,故而在处理纠纷时应当避免出现单方压制等不当现象,并完善相关医保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可以设立由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工会等组织的代表,以及消费者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组织,同时健全医疗保障效能评价反馈机制以及评判标准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医疗保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判断,为完善管理以及化解纷争提供客观、中立的专业依据。

  再进一步讲,对医保费用的有效控制不能仅靠“头痛医头”的办法,而可以进一步拓宽相关险种和承保范围,加强对疾病的防范功能。

  比如有些国家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和易患病人群提供日常性医疗护理照顾,不仅弥补了保险制度空白,还有助于及时防范和遏制疾病的发生,降低因日常护理不周导致病发而可能带来的更高昂的医疗费用支出。通过多种渠道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将更能促使医疗活动步入正轨,避免某些负面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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