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交卡押金可“返利”于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6:00 光明网
墨帅(北京律师)

  《新京报》报道,公益诉讼者林雷起诉的“E通卡押金案”日前在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林雷请求法院判令厦门市易通卡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且无效,并返还30元押金。

  近来有关公交公司收取办卡押金的问题引起诸多争议。在目前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解决因公交卡押金及其利息引发的各种纷争,笔者建议,不妨适度借助市场规则来化解此类交易矛盾。比如,目前有关电信运营商等为了吸引消费者纷纷推出各种资费方面的优惠政策,那么,作为向广大市民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公交企业,能否也变被动为主动,适当采取一些有关押金退还方面的优待措施呢?如不妨规定,当乘客购买公交卡达一定期限(如六个月后),或者当乘客一次或累计充值达到一定金额时,公交公司可以采取一定的让利或返利措施,甚至可以向持卡人退还全部押金。

  实际上,当乘客在乘坐公交方面的消费活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公交公司在IC卡制作和发放管理方面所付出的成本,应当已经可以从相关运营收益中“赚取”回来,故而适时向乘客返还押金未尝不可,这应当不会给自身造成太大“损失”,也更加符合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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